什么是“性嫉妒”?

对现实或想象的优于自己的性爱竞争者所持怨恨的情感。当同性别的人出现,而自己的性爱对象有被占有或被夺取的可能时,可产生各种复杂的情感体验和行为,先是注视、疑虑、担心或跟踪,继而转为憎恨、敌视,甚至采取暴力行为。这些情感反应和行为可能为性嫉妒的外在表现或延伸。性嫉妒的原始形式可见于动物界的领地受侵犯,性爱对象有可能被占有时,雄性动物之间的残酷斗争。在人类,性嫉妒是导致家庭暴力、虐待妻子、杀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个体心理发展过程看,性嫉妒开始于婴幼儿时期。婴儿为争夺母爱,可表现出抓扯与母亲亲近的别家孩子,幼儿则可再次出现遗尿,即向婴儿幼稚行为退化的现象。
进入少年时期,对自己喜爱的异性与他人接近会感到被异性忽视而伤感,或对嫉妒对象进行冷嘲热讽、语言攻击,处于恋爱之中的青年男女,普遍都有过嫉妒的情感体验。这种嫉妒可演变为恋人之间的猜疑、误解、争吵以及人际之间的各种纠葛,使恋爱过程变得迂回进行,甚至关系破裂。一般说来,双方相爱越深,一旦引发性嫉妒的后果也越严重。自信心缺乏和要求爱情专一是嫉妒产生的两个重要原因。结婚前后,父亲与女婿,母亲与儿媳之间的情感不融洽是性嫉妒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关于性嫉妒的产生原因有各种心理学解释,S.费洛伊德把嫉妒分为3种类型:1、竞争性和正常的嫉妒;2、投射性嫉妒;3、幻想性嫉妒。他认为嫉妒起源于儿童情感发展早期的“恋母情结”,男人不仅为自己所爱的女人受痛苦的折磨,并且仇恨自己的同性竞争对手。投射性嫉妒则源于自己的怀疑,通过防御机制将嫉妒投射到他人身上。幻想性嫉妒则是残留的同性恋的继续,但采取偏执狂的方式。C.R.罗杰斯反对弗洛依德的观点。他认为青年人缺乏自信,感到对自我认识的威胁和矛盾而出现嫉妒。A.H.马斯洛认为嫉妒行为是在“友情和爱的需求”这一需求层次上,由不安全感产生的。依赖性的爱,自私的爱是嫉妒行为的根源。
艾利克森则认为嫉妒存在于人生的各个阶段,成年人对异性占有欲的产生,导致性嫉妒的出现。而行为学家则把嫉妒看做一种学习行为,与社会和文化密切相关。还有一种理论,认为嫉妒以本能为基础。就动物界和婴幼儿的性嫉妒行为分析,主要受生物本能的支配。随着年龄的增大,人格和社会文化因素以及性别角色的传统观念对性嫉妒的产生更为重要。在高度发达的文明社会中,每个人都享有性爱自由,同时也都尊重别人的性爱自由;每个具有高尚情操的人在性爱中并不注重占有或取得,而是将“给予”放在首位,这样,嫉妒心理自然便淡化或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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